毕业生,劳动合同中的这些“陷阱”要当心

                                                                2022-07-31 09:09:37发布            【】【】【
又到毕业季,许多毕业生已找到了心仪的工作,但是在签署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当心这些“圈套”!


1、只签“试用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则:“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而,假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署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则应认定用人单位曾经与劳动者签署了一次劳动合同。


2、不交纳社保费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时,请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上面写明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为其交纳社保,公司将社保缴费的钱作为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这种状况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不只要承当补缴的义务,而且一旦发作工伤,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款项也将由用人单位承当。


相似还有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补贴的商定,也属无效。如劳动者已实践领取该款项,应退还用人单位后,双方再按各自缴费比例共同补缴。


3、转正后才交纳社保


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而只需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因而,用人单位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交纳社会保险。


4、试用期期限超越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单位规则的试用期限过长,如签署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关于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则:“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值得留意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5、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规范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俭省本钱,常常不给试用期的职工发工资或发很低的工资。


关于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则:“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规范。”


6、定额商定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对加班工资停止定额商定,是对法律规则的加班工资核算方式的违犯。


契合法律规则的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






7、交抵押物


局部用人单位在签署劳动合同时,会请求劳动者把本人的一些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财物等作为抵押,之后才干上班。在劳动者请求提早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以种种理由拖延或者不还抵押物。


《劳动合同法》明白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请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假如遇到这样的单位,能够向劳动监察部门告发。


8、只给劳动合同复印件


局部用人单位为躲避义务,在签署劳动合同后不主动将本应由劳动者持有的那份交予劳动者,或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予劳动者,而不交予原件。一旦发作劳动争议,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原件,有可能在权益遭到损害时带来维权难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分歧,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而,在签署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索要应由本人持有的劳动合同原件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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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夜场招聘信息网  
2022-07-3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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